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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债权人死亡借据存瑕疵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9日 贵州知名律师  
 
  浦北:债权人死亡借据存瑕疵 十年前的借款判令偿还
  十年前的一笔借款,因债权人的去世而产生了分歧。到底是随着债权人的死亡而归于消灭,还是由其妻儿继承,双方最终是对簿于公堂之上。2009年5月11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龙小兰偿还原告黄秋芬等人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
  1998年12月5日,浦北县龙门镇的龙小兰由其丈夫容滨执笔立写借据一张“今借到吴锦峰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正(14000),利息叁分计算(0.03元),由98年2月30日起计算。特立此据。”担保人为容滨,借款人为龙小兰 。不久,容滨去世。2007年11月间,已年近七旬的黄秋芬与其夫吴锦峰一起向龙小兰追索借款,但龙小兰以没有借到吴锦峰的钱为由,拒绝还款。2008年2月份黄秋芬之夫吴锦峰去世后,其本人又追龙小兰还款,可龙不不承认借款。无奈之下,在2008年12月,黄秋芬及其公公、四个子女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龙小兰归还借款本息60900元。
  作为被告的龙小兰则认为,其没有向吴锦峰借过14000元。原告提供的借据系伪造。且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合格,债权并没有转让,债权人死亡,债权归于消灭。还有就是借据上的借款时间为:1998年12月5日,而借款计息时间是1998年2月30日,是未借款先计息,显然不符合常理。并且借据违背了2月份没有30日的一般常识。况且原告一直没有追过债,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属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龙小兰应按借据清偿债务。被告龙小兰以借据有瑕疵,否认借据的真实性,称是原告冒用被告的笔迹签名,经有关部门检验证明借据内容是被告龙小兰之夫容滨所写,借据上借款人签名是被告龙小兰所签,因此,被告龙小兰的反驳理由不成立。由于借据的内容是被告龙小兰之夫容滨所写,因此,借据上出现的瑕疵即计息时间与借款时间不一致及借据计息时间违反2月份没有30日的一般常识的不利的后果由被告龙小兰承担。但借款计息时间应以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可履行财物的一种债权,原告黄秋芬及其子女是吴锦峰的法定继承人,对吴锦峰的债权享有继承权,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合格。由于原、被之间的借款没有还款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被告龙小兰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是2007年11月间。被告龙小兰承认原告在2007年间请求其返还借款,但没有确认原告催收借款的具体日期。法院确认原告请求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7年11月,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关于本案的借款利率争议问题,原告请求的利息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8条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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